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有以下
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法律
和有关规定给予处理
1.以欺诈、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,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,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(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》第88条)。
2.对严重违反医保规定的行为,将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并记入医疗保险信用信息系统,期限为三年。
重点监督检查期间,改变原持卡实时结算方式,参保人发生的门诊、急诊、住院、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用,由个人全额现金支付,经指定的经办机构审核后,一年一次按规定予以报销医疗费用。
3.骗保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犯罪的,将移交司法机关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